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启动,10家险企参与试点

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启动,10家险企参与试点

陌柳玲 2025-02-07 新闻报 16 次浏览 0个评论
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启动,10家险企参与试点

视觉中国 图

2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推动保险公司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通知》明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试点保险公司可以中长期资产配置为目的,开展投资黄金业务试点。试点投资黄金的范围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询价即期合约、黄金询价掉期合约和黄金租借业务

在参与主体方面,《通知》明确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中国信保、平安产险、平安人寿、太平洋产险、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10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

《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业务应严格决策审批程序、配备合格岗位人员、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坚持审慎投资理念。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灵活运用大宗交易、询价交易、竞价交易等方式分期分批建仓,避免因异常交易行为对市场造成冲击。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使用货币资金,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通知》还强调,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应当以风险管理或资产配置为目的,合理把控业务规模,禁止用于投机套利。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询价即期和掉期合约,交易对手应当限于金融机构,并做好授信额度管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试点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掉期业务融资规模,融入资金禁止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掉期业务远端的空头净敞口在任一时点应低于保险公司持有的黄金现货资产。

对于试点保险公司开展黄金租借业务的,《通知》要求,交易对手应当限于金融机构,并合理控制交易对手集中度,单一交易对手租借规模不得超过试点保险公司持有黄金现货合约的20%。

《通知》还指出,试点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投资比例要求,投资黄金账面余额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试点保险公司投资比例计算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投资情况,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该业务黄金现货合约市值为统计口径,黄金询价掉期合约以该业务黄金持仓净敞口为统计口径,且单边的存续规模不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试点保险公司借出黄金规模应纳入投资比例管理。

在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了试点业务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机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要求。《通知》指出,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试点要求或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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